关于修改《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休假、请假管理规定》部分内容的通知
根据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〉的决定》,现将校人字〔2015〕31号《关于印发〈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休假、请假管理规定〉的通知》中第五章婚假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:
教职工结婚,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,给予3天婚假。
第七章孕产假第二十一条修改为:
女性职工生育,给予产假158天(其中产前假15天),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,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配偶生育,男性职工给予护理假20天。
实行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,经医院证明,增加1个月纯母乳喂养假。
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,根据医院的病历及意见,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;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,给予42天的产假。
教职工节育、绝育手术假期,按照国家规定执行。
以上假期,如正值寒、暑假期间,不在寒、暑假的基础上顺延。
本通知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表
交表时间:20 年 月 日
| 姓 名 |  | 性 别 |  | 年 龄 |  | |
| 单 位 |  | 职务、职称 |  | |||
| 请假类别: 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其他(说明): | ||||||
| 请假时间 |  | |||||
| 请 假 事 由 | 
 
 本人签字: | |||||
| 部 门 意 见 | 
 负责人: 年 月 日 | |||||
| 人事处 意 见 | 
 负责人: 年 月 日 | |||||
| 分管校领导 意 见 | 年 月 日 | |||||
| 主管人事 校领导意见 | 年 月 日 | |||||
| 校 长 意 见 | 年 月 日 | |||||
| 备注: 请病假需附医院证明;产假需提供准生证和出生证明复印件;需提供证明文件的,一律附后;假期满后务必自行到人事处销假。 | ||||||
此联人事处保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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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回执
| 姓 名 |  | 单 位 |  | |
| 职 务 |  | 级 别 |  | |
| 请假类别: 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其他(说明): | ||||
| 请假时间 |  | |||
| 审批结果 |  | |||
回执时间: 年 月 日 (盖章生效) 此联用人单位保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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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因事因病请假时,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,交人事处备案。
